胎儿性别鉴定引产后是男孩!父亲向医院讨公道



近日有个新闻报道,引发了很多网友关注。

新闻是这样的:

C先生已有两个女儿,妻子再次怀孕后,选择在社区医院进行违法胎儿性别鉴定,结果显示这一胎是女孩。C先生认为:“既然是女孩,那就肯定不能要了,必须要儿子,不要女儿”,于是对胎儿进行了引产。

引产后,C先生发现胎儿双腿中间有两个白点,认定是男性胎儿的特征!于是,C先生找到媒体,决定要“讨回公道”。在采访时,C先生义愤填膺地说道:“我千辛万苦一定要生儿子,你却让我把儿子给引产了?你给我等着!我得讨回公道! ”当提及胎儿性别鉴定为违法时,C先生认为,“我们是老百姓,怎么知道胎儿性别鉴定是违法的呢?”

关于这件事,医院的解释也是让人目瞪口呆,社区医院的领导竟然说:“我不是医生,我负责管理不负责看病,这性别鉴定也不是医院做的,我这是帮朋友介绍,送到香港某机构做的。”据说当地卫健局也很重视,已经展开了调查。

送往香港的胎儿性别鉴定项目究竟为何?

香港胎儿性别鉴定(Y-DNA检测),又叫母体血液Y基因筛查,是一种无创产前血液检测,可以鉴定胎儿性别。Y-DNA检测,又叫母体血液Y基因筛查,是一种无创产前血液检测。

早于70年代,科学家就已发现在怀孕期间,胎儿的基因物质经过新陈代谢或损毁而变成游离基因片段 (fatal dna fragment),透过胎盘进入母亲的血液循环系统。在早期妊娠满7周,通过抽取孕妈体内少量静脉血,即可利用先进的科技,从母体中检验出胎儿的游离DNA片段,把胎儿的游离片段从母体血清中分离,透过DNA扩增技术将基因片段复制数以百万次,再以不同的SRY标记检测出样本中是否含有男性Y遗传物质-SRY(sex-determining region Y)基因片段,由此得出胎儿性别鉴定结果。此种性别鉴定准确率99.5%。

胎儿性别鉴定需要具备四大条件:

1. 胎龄需满7周(49天以上),B超单证明为准;(胚芽达到10mm或胚囊达到32-35mm,并有原始心管搏动)

2. 一年内没有分娩过男宝,半年内没有流产过男胎(女胎不计算);

3. 半年内没有进行过输血、重大手术、器官移植;

4. 血型为常见的大众血型,A型、B型、AB型、O型。

如果以上情况均满足,检查结果准确率才能达到99.5%。也有统计数据指出,香港胎儿性别鉴定联合超声检查对胎儿性别鉴定,准确率可提高到99.9%。对于胎儿鉴定,这些方法准确率不能达到100%,因此一定会有一些错误鉴定。

但由于国内目前采用寄送、携带血样到香港检测的方式,在运送途中血样可能因保存不利而导致检验结果错误。即使是孕妇到港检测,也不能保证绝对的准确。

胎儿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十六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9月,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意见》明确,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意见》指出,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2015年国家卫计委会同中宣部、公安部等1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采血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其他任何机构、人员采血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私自携带、邮寄、运输血样出境,加大血样出境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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