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要来了!“由规转法”意味着什么?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会上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煤炭报”ID:coalnews 整理自财政部、新华社、中国矿业报)

本次提交的草案有哪些亮点?

刘琨介绍,资源税法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草案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了164个税目,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外,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

来源:2017年底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草案所附《税目税率表》规定了固定和幅度两种税率。适用固定税率的应税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铀、钨、钼、中重稀土等税目;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产品包括煤、铁、铜、铝土矿、金、银、轻稀土等税目。

草案规定:应税产品为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草案规定除《税目税率表》另有规定外,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根据《税目税率表》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

草案同时就税收减免作出明确: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草案对资源税申报缴纳地点、纳税期限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和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缴纳资源税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试点地区(北京、天津、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税率不超过10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由规转法”,意味着什么?

我国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2010年6月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

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

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201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资源税法开始步入立法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总结资源税改革经验,制定资源税法,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发挥税收促进合理科学、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资源和推动绿色发展及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和规范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具有积极意义。

财经委员会认为:资源税法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斟酌法律名称,增加规定立法宗旨,修改完善税收优惠授权的规定,修改完善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授权的规定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明确了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

财政部2017年底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和盐。

本法所称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三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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